1
申請領用作業
01
個人申請者須本人領取;各公立學校、機關、單位等申請者,須指派領取人親自領取。領取時應出示身份證件並填寫領據(簽名或蓋章)後發放。
02
本局為因應市政、環保教育、資源回收再利用等宣導,得提供廚餘再利用成品進行兌換或贈送活動,辦理活動單位應填寫「廚餘再利用成品領取登記表」陳報後申領。
03
本廚餘再利用成品依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」第2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僅供作土壤改良或園藝植物栽培使用,申請者於領用後以自行使用為原則。
04
本廚餘再利用成品因製作發酵至熟成需有一定之時間(約三至四個月),欲申請者應先電話洽詢存貨量,以免至現場無成品可領取。
05
登記、領取及相關問題諮詢,請洽本局下列領取地點或電話詢問。
06
個人領用登記於該次完成登記卻未領取,則視同放棄。
2
領用量
高雄市各公立學校、機關、單位及高雄市議會等
個人(一般民眾)
(註1):如係屬特殊狀況,確有實際需求,經專案簽准者,則不受上述申請數量限制。
(註2):當日如遇國定假日、政府公布停班(課)或其他由本局公布之特殊情形,則予以取消。
(註3):如登記人於開放領用時間內不克前往本局領取地點,則得委由受託人持登記人及本人身分證正本代領。
3
領取地點
01
大社廚餘廠
02
彌陀廚餘廠
4
領用時程
| 登記時間 | 領取時間 |
|---|---|
| 2月 | 3月 |
| 5月 | 6月 |
| 8月 | 9月 |
| 11月 | 12月 |
(註):個人領用以每人每三個月僅可登記領取一次,重覆登記次數者以領取一次為限。開放線上登記時間請以本局「廚餘再利用成品宣導暨市民領用登記網站」公告為主。